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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謝建曉實習生王廣艷)“我就是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為我和同事們討個說法。”11月8日,在16家新聞媒體見證下,楊女士終於在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收據上簽下了姓名。
  2008年9月,楊女士進入河南省醫葯科學研究院附屬醫院工作。2012年3月8日,她突然被醫院無理由解雇。楊女士既驚且怒,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據此,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醫院還應向楊女士支付12755元經濟補償金。但判決生效後,醫院拒不執行當起了“老賴”。今年7月份開始,法院執行局兩次到醫院協調均被推諉。
  當天上午,法院邀請省市16家新聞單位一起直奔醫院,短短半小時內,院方即完整支付12755元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希望其他被執行人能引以為戒,不要讓自己失信於社會。”執行法官趙學福說。③7  (原標題:法院現場執法震懾“老賴”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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