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員工生產的產品超過一定數量,公司將按超過部分的數量,以月為單位支付超產獎。近4個月來,由於公司銷售環節出現問題,導致產品大量積壓,資金回收日益困難,以至於員工無法按時領取超產獎。為處理滯銷產品,又能兌現發放超產獎的承諾,公司決定用產品折抵員工的獎金。因遭員工拒絕,公司以超產獎並非工資為由,提出員工要麼接受滯銷產品,要麼允許公司拖延發放獎金。請問,公司能用滯銷產品折抵員工獎金嗎?
  讀者 林彤彤
  林彤彤讀者:
  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方面,超產獎也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因此,員工基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所能獲取的超產獎,明顯屬於工資之列。
  另一方面,超產獎同樣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發放。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也指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正因為超產獎屬於工資之一,決定了公司無權只是按時發放公司自認為的“工資”,而拒不及時兌現超產獎,甚至強行用滯銷產品折抵員工的超產獎。
  再一方面,員工有權通過相應方式維權。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該法第85條也指出,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本報法律組  (原標題:不能用滯銷產品折抵員工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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