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人們最為關心的是在後勞教時代如何處理原《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所確立的十類違法行為。目前學術界主流觀點有兩種,即“保安處分說”和“二元分流說”。保安處分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安全,以行為人具有反覆從事犯罪的危險性為前提,針對行為人的個別性,基於特別預防的思想而對具有再犯危險性的行為人進行隔離、改善以及治療等處分,以代替或者補充刑罰的處分措施。主張“保安處分說”的學者認為,通過對先前勞動教養規範的違法行為以治安處分對其進行矯正、治療和教育,從而實現刑法的善治。而主張“二元分流說”的學者認為,應將原有勞動教養法律規範所確定的違法行為一分為二,分別作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處理。而實際上,前一觀點可能忽略對再犯危險性進行預測,容易異化為新的勞動教養,因此不宜採用。後一觀點將部分違法行為作犯罪化處理,容易導致犯罪的擴大化。《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確立的十類違法行為中有七類違法行為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行政法所規制的違法行為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可以對這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化處理,而對其他三類違法行為可以免於處罰。  (原標題:原屬於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可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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